4.1评价机制——4.1.1 海洋学院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编辑:0917900 时间:2019年05月07日 访问次数:72

海洋学院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运行)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进一步推进海洋学院本科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浙大发教〔2009〕30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包括所有海洋学院本科课程的课堂教学,不包括实习和毕业环节。

二、评价人员及权重

1.评价人员

参加本科课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评价人员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生;二是同行及管理人员,包括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教学督导和教学管理人员。

2.权重

学生评价权重占60%(学生教务系统打分占比50%,课堂教学质量问卷占比10%),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权重占40%(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占5%、教学督导占10%,教学管理人员占25%)。

三、评价结果及等级评定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按一定比例确定评价等级。课程 “优秀”比例为30%,“良好”比例为60%,“合格”比例为10%。综合评价分低于3.0的课程,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四、评价时间

1.学生评价在每学期期终考试前两周内进行。

2.同行及管理人员评价在每学期的课程考试结束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结束前完成。

五、其它

本实施办法自2017-2018学年夏学期起执行,由海洋学院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学生对教师评价

课堂调查问卷

督导听课评价

教学配合响应度、公益事务积极性

领导打分

综合得分

根据春夏学期调查问卷学生打分,折算成5分制

根据春夏学期督导听课表,折算成5分制

反映教师对学院教学的总体积极性、贡献和效果方面,教师教学各方面配合和响应程度,参与公益性教学事务积极性打分。5分制

5分制

权重0.5

权重0.1

权重0.1

权重0.25

权重0.05

 

 

教学管理部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