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洋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师教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相对独立的观察与研究,客观反映海洋学院教育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海洋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建议,为教师教学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条 教学督导在教学管理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学院教管部部长领导。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目标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教学督导工作目标与方案。
2.制定每学期具体的听课(一个长学期不少于16课时)计划,提交听课报告。定期抽查考试归档材料、学生毕业论文、实习报告,参与学生座谈会,全面收集学院教学工作有关信息,为学院推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3.每个长学期结束后,在教务系统中对任课教师授课情况进行评价。
4.受邀参加各类教育教学会议,与教学管理部共同研讨当年度教育教学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5.定期总结督导工作并编制简报。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或在职教师,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责任心强;
2.教学水平高。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
4.教学督导第一责任人为教管部部长。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由若干名督导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3名。
第七条 教学管理部定期给督导员发放津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海洋学院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教学管理部
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