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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学院管制类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

编辑:HAOSHUAI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访问次数:8

海洋学院管制类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

 

为规范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及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16〕2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述管制类化学品专指:(1)国务院公布的现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所列易制毒化学品;(2)公安部公布的现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易制爆化学品。

第二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所有管制类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涉及本实验室使用的管制类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实验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做好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卫生值班与检查等。

第三条 学生初次使用管制类化学品前,责任老师应安排详细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实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掌握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四条 学院设置专门的管制类化学品暂存室(海科楼137室),专用于统一保存学院所有管制类化学品。不符合公安部关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的各实验室不得存放管制类化学品,现有和使用后仍有剩余的管制类化学品须送至管制类化学品暂存室统一保存。

第五条 根据《浙江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16〕2号)及《浙江大学材料与化学品采购平台操作手册》,管制类化学品采购必须通过化学品与材料采购平台(http://buy.zju.edu.cn)下单,经过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学院实验室安全秘书审批后,由供应商统一配送至学院管制类化学品暂存室,平台实行线上支付与结算。

第六条 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获取)、私下转让管制类化学品。

第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暂存室管理员对入库的管制类化学品需核对实验室信息、化学品种类、出厂时间后按分类进行保存。同时,填写《易制毒化学品库存表》或《易制爆化学品库存表》,做到账物相符。

第八条 管制类化学品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各实验室领用、归还时也必须双人领取、双人送还,否则管理员有权拒绝。

第九条 若实验室有使用需求,填写《海洋学院管制类化学品申领单》,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持“申领单”在规定时间(暂定每周一、四上午9:00-10:00)到暂存室领用。同时,需在《易制毒化学品库存表》或《易制爆化学品库存表》进行登记。

第十条 每个实验室原则上每次领取不得超过壹瓶,领用总量填毛重(带容器重量),括号内标注申领净重,以后每次实验用量以差减法记取,一般检查以毛重为核查依据。确因实验需要,经实验室安全秘书审批同意,可一次领取不得超过一周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 领取人员搬运管制类化学品时使用推车、试剂箱等工具,严禁手持试剂领取人员须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实验服、防护手套、护目镜、劳保鞋等),禁止穿拖鞋、凉鞋、短裤、短裙等暴露皮肤过多的服装如未按要求,管理员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实验室领回管制类化学品后,每次使用需填写《海洋学院管制类化学品使用记录表》,详细记录实验用量。

第十三条 管理员对统一保存的管制类化学品根据各实验室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经学院实验室安全秘书同意,有权在各学院范围内进行调剂。各实验室之间不得私自调剂,严禁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如发现丢失、被盗、误领、误用等情况,应立即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相关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产生的实验废弃物应依照《海洋学院实验室废弃物分类处置办法》进行分类并送至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由学院统一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