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国际交流——1.6.1海洋学院本科生对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0917900 时间:2019年05月06日 访问次数:75

海洋学院本科生对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试运行)

第一章  对外交流目的与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洋学院本科生对外交流项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浙江大学本科生学生手册(2018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组织对外交流项目的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拓宽视野,吸收海洋学科先进理念的国际交流平台,进而提高学生认识海洋、探索海洋的兴趣和能力,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竞争力的优秀海洋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  对外交流类型与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生对外交流是指在校本科生参加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在国(境)外的各类长/短期学习实践活动,包括联合培养、交换生项目、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文化交流等。

第四条  海洋学院对外交流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暑(寒)期访学、暑(寒)期校际交流、暑(寒)期学校、暑(寒)期科研营、国际实习实践、国际会议等。暑(寒)期访学与暑(寒)期校际交流侧重对交流学校及地区的整体认知,旨在使学生了解国(境)外海洋科学/工程发展情况,激发学生从事海洋科学/工程相关研究工作的兴趣;暑(寒)期学校与暑(寒)期科研营、国际实习实践侧重对学生在海洋领域相关理论与实践操作的培训和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掌握海洋学科国际先进水平的专业知识,锻炼其科研及实践能力。国际会议侧重学生对海洋领域国际前沿技术与著名学者专家的了解和认识,旨在使学生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所学的专业知识,了解海洋学科发展趋势,培养学术前沿思维。

第三章  对外交流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海洋学院对外交流项目实行学院、项目负责人、项目带队组三级管理。

    学院负责组织及进行对外交流工作,包括寻找国(境)外合作院校、交流项目洽谈与商定、项目人员选拔及行前培训等。具体有:选定项目时间和地点,确定项目内容,发布项目通知,审核学生申报材料,组织项目面试选拔,发布项目录取结果,安排行前培训,统筹划拨经费,撰写学院对外交流总结报告,建立对外交流档案,提供国内保障及技术支持、协调处理突发重要问题等。

项目负责人指定院内某一教职工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落实项目具体执行时间、项目内容、项目人数等。

项目带队组指定院内一人或若干教职工与学生主要负责:制定详细的行程计划,对同一项目团队其他学生进行行前动员与安全告知,强调作业、日/周记、个人总结报告的要求,负责整个项目过程的管理和经费报销,完成并及时上交项目总结和相关附件,据实分配对外交流工作量,推荐优秀学生总结,协调处理突发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国(境)外合作院校根据海洋学院需求与自身实际情况,编制项目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人数容量、项目起止日期、日程安排、项目接待安排、经费预算等。项目计划由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部进行汇总,报予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为做好浙江大学海洋学院对外交流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落实学生行前培训和准备,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在每年6月召开学院暑期交流行前培训会议。培训对象为暑期对外交流的全体学生和带队教师。

第四章  对外交流内容

第八条  对外交流内容由各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所列情况,应保证交流内容符合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鼓励对外交流项目采用多种形式组织进行。

第九条  考虑到本科生对外交流项目与各专业实习、课程设计、实训与实践等专业培养计划内环节易发生时间冲突的情况,学院允许用对外交流替换专业实习,而申请替换的学生需参照《海洋学院出国交流/学科竞赛替代实习管理规定》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合作对象管理与选择

第十条  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要求、保证交流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应选择管理规范、生活学习条件优秀、科研设备完善、学术声誉好、当地治安条件有保障的国(境)外院校进行交流活动。为确保交流质量,学院支持建设稳定持续的国(境)外交流项目合作基地,鼓励打造品牌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达成交流项目协议时,应明确学院、项目院校和学生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  项目带队教师与对外交流学生

第十二条  各项目应安排中高级职称教师或具有一定带教经验的教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带队教师的选任应根据交流项目具体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十三条  对外交流前,项目负责人及带队教师须做好学生行前培训,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学习相关防范技能。同时,协助学生行前提交项目承诺书(见附件一),嘱咐学生遵守项目负责单位和交流合作院校及所在地区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避免各种意外事故发生。交流期间,项目负责人及带队教师应与交流合作院校方负责人协商处理各类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交流学生应按交流项目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做好交流记录,完成交流期间的各项作业,听从项目负责单位及交流合作院校的安排和指导,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项目结束后,学生须按照学院要求,撰写实习日志,并提交个人总结报告等资料。带队教师负责指导全体参与学生完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应服从带队教师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若在交流期间有违规违纪或犯其它错误时,带队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单位、交流合作院校及我院报告,必要时可停止其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纪违规,造成自身伤害的,由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集体利益受损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等,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对外交流项目者,要有医院证明及书面陈述报告,并向对外交流与合作部报备;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快通知项目候补学生入替。

第七章  对外交流总结及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对外交流项目结束后,各项目组应将交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和建议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并及时上交。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单位应组织做好对外交流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妥善保存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归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日程安排、学生对外交流日/周记与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各交流项目总结材料形成年度对外交流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年底提交。

第八章  对外交流经费统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计财处有关规定,为保证后续经费报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外交流学生需自行购买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项目活动的全部日程。

第二十二条  本科生对外交流经费资助对象为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对外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有籍普通在校本科生和带队教师。对外交流经费依照项目性质由学校、学院或教育基金会核拨、管理和统筹。学生经费报销实行少销少报、多销不报的原则:报销金额少于该项目经费额度,则报销相应费用;报销金额超出项目经费额度,则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学生自行整理交流相关费用票据,按照相关流程打印《浙江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经费资助审批表》,将报销相关所有材料交由计财处进行审核后,划拨经费,完成报销。同一批次出访原则上应集中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在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的前提下,努力保证对外交流正常进行。本办法内未尽事宜可参照《浙江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经费管理办法》(浙大计发〔2018〕6号)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与合作部负责解释。

 

 

 

对外交流与合作部

2018年5月